【说案】怀孕并非女职工的岗位“保险箱”
我国法律对孕期女职工有很多特殊的保护规定,比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加班,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并非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能辞退怀孕的女职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曾审理判决过这样一起纠纷。
【案件回顾】
2010年4月1日,王某与吉林省某餐饮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营运部门餐厅管理岗位工作。2012年7月1日,双方又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7年5月12日起,王某向公司连续请休病假90余天,最后假条至当年10月3日。同年10月6日,王某所在的餐厅经理马某与她微信聊天,要求提供新假条,但王某未补假条,亦未上班。
当月23日,公司向王某出具正式通知函,内容大致为王某申请的病假已经结束,餐厅已正常排班,如因病或特殊事情需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否则即视为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通知函寄出后,因地址不详退回。25日,马某微信通知王某上班排期安排,王某回复收到。4天后,公司以王某在知道餐厅为其安排工作班表的情况下旷工,违反公司员工手册中严重违纪行为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18年1月,王某向长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依据员工手册规定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
庭审中,王某提供了2017年11月3日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临床诊断为妊娠状态的检验报告单。她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被告公司辩称,自2017年10月3日以后,王某未再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亦未返回上班,公司多次催促其返岗均未得到回应,于2017年10月25日向其送达了正式的返岗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返岗通知后,既未返回工作岗位,亦未再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其旷工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有权给予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操作流程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且王某在公司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一直未告知公司其怀孕的事实,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王某承担。
王某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劳动关系已实际解除,且解除不存在违法情形,王某主张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王某怀孕期间,公司是否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主张因其怀孕公司无权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中并不包括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原审判决认定公司以王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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