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回归“初心”才能消除争议
□冯海宁
近期,武汉一位昏迷多天的抗疫护士,未被认定工伤,引发热议。据了解,疫情防控中,突发疾病且遇工伤认定难的医务人员不止她一人。由于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他们的工伤认定之路不够顺畅。(7月27日《工人日报》)
据人社部统计数据显示,近几年每年约有百万人认定(视同)工伤,得到相应经济补偿。这说明工伤保险制度在现实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不少地方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也备受争议。
表面上看,一些地方人社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都能拿出依据。比如上述报道中,不予认定工伤的理由是,该护士情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但如果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初心”来审视,其认识就显得僵化、狭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社会保险法》中也有类似表述。这一制度的“初心”就是保障因工作受伤害的职工。
那么抗疫护士昏迷是不是因为工作呢?从相关报道来看,该护士是在单位安排的酒店休息时昏迷。众所周知,武汉抗疫期间,很多医生护士为了工作不能回家,只能在酒店休息。可见单位安排该护士酒店休息是为了工作,是工作的一部分。
如果那些为了工作而受伤或者猝死的职工,得不到工伤认定,这不仅违背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初心”和本意,也会影响一些单位和职工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为参与了也可能得不到保障,参与的意义何在?所以,各地人社部门认定工伤时不能只盯着“48小时工伤”等条款。作为认定部门,既要根据抗疫等特殊形势作出全面准确认定,也要根据特殊形势和制度初心灵活认定工作时间、岗位、场所等。
尽管某些地方人社部门对工伤认定不准确后,会有相应纠错机制,比如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诉诸法院,而且舆论关注也能促使纠错,但纠错机制也有失灵的时候,比如武汉抗疫护士家属申请行政复议后,人社部门仍不认定工伤。即耗时费力后,纠错机制也不起作用。
对此,笔者以为,唯有尽快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争议性条款,才能避免或减少争议性工伤认定带来的误伤和损耗。进入互联网时代,传统工作方式已经发生深刻改变,制度也须与时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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