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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为电梯使用加固安全保障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7-27 02:09 大字

本报讯(记者刘友婷)电梯困人,3分钟内须响应;电梯质保期,首次入法;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资金有着落……日前,深圳发布了10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电梯使用安全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重大关切。

据了解,电梯的所有权、使用权、物业管理权涉及多个主体,导致事故发生后,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为此,《若干规定》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作为电梯使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从特定场所配置电梯停电应急设施设备、载荷试验、困人故障应急救援等方面对电梯使用管理人设定了特别义务。电梯在使用和停用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由电梯使用管理人根据需要先行垫付应急救治等相关费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电梯质量没有直接规定保修义务,按照电梯行业惯例提供2年保修期。事实上,电梯选择权、管理权和乘用权时常分离,导致买电梯的人不关心质量保修,用电梯的人关心却得不到质量保修保障。《若干规定》创设了电梯质量保修制度,要求电梯制造单位或者销售单位对其销售并在深圳使用的电梯承担保修责任,最低保修期限为自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之日起满3年或者自电梯出厂之日起满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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