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案知法】订婚同居后分手 女方拒退彩礼钱
张某与汪某经媒人介绍于2018年8月相识、恋爱。当年9月27日,张某通过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汪某14万元,同日双方办理了订婚仪式。2019年1月2日,双方办理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不料,双方在短暂的同居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汪某希望与张某和好,继续维持这段婚姻,但张某却坚决要求分手。因财产问题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返还彩礼14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彩礼通常是指男方以结婚为目的而向女方赠送的财物,其特殊性在于赠送彩礼的目的是缔结婚姻,与没有特殊目的的一般赠予有所不同。如果双方未能缔结婚姻,那么赠送彩礼的原因也就不复存在,所以在婚约解除后,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下,返还彩礼对双方都较为公平。
本案中,张某与汪某举行结婚仪式后短暂共同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无法共同生活,结婚的目的已不能实现,张某请求汪某返还彩礼,应予以支持。
至于汪某抗辩称14万元并非彩礼,而是张某给予汪某用于办理婚礼的支出。法院认为,对于彩礼的认定应当根据当地的民风民俗、双方财物往来的名义和对象以及给付时的心理状态等因素综合判断。具体到本案,张某系在订婚仪式当天通过其母亲的银行账户转账给汪某14万元,该礼金数额大于一般日常财物往来的数额,其给付汪某礼金的目的是希望与汪某缔结婚姻关系,因此该礼金符合彩礼的性质及当地的风俗习惯,而汪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14万元并非彩礼,故法院认定该14万元属于彩礼。考虑到汪某家庭为办理结婚酒席和购置结婚用品也产生了开销,且汪某在庭审时也表达了想和张某和好的意愿,法院酌情确定汪某返还张某彩礼10万元。法院判决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新闻推荐
事发现场扫码看事发现场本报讯(记者何思源摄影报道)22日下午4点左右,市中区全福街道全福村发生了一件令人痛心的事情,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