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餐饮酒谨慎注意义务有限度
2019年3月,杨某应李某邀约与朋友在外聚餐,餐后朋友将其送往酒店。随后杨某独自离开酒店,经过某湖边时不幸溺水,其家属认为与杨某一起的4名共同聚餐者没有尽到注意和照顾义务,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遂将4人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表明在聚餐期间4名同桌有对杨某进行劝酒、灌酒的行为,且聚餐饮酒后,杨某等5人是走路到酒店,可见杨某行动正常,此时并未处于醉酒状态。此次聚餐的组织者李某将杨某在内的4人安全送至酒店,待所有人办好手续拿到房卡并送至电梯后方才离开,故李某已经尽到了相应的谨慎注意义务。从监控录像中可见,杨某办理住宿手续时神志正常,并没有醉酒的表现,因此同住酒店的另3名聚餐者在此情况下也并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杨某的直接死因是溺亡,是在其自行离开酒店后发生,而其离开酒店的行为也出乎一般人预料,且监控中可见其离开酒店时步伐稳定还边走边打手机,也可证明杨某并未醉酒。综上,4名被告均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王刚律师点评:本案争议在于“聚餐饮酒后什么情况下才应当担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朋友间聚会饮酒属善意的正常社会交往,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只有在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聚会饮酒系社会生活中情谊行为,属社交自由空间,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有人饮酒过量或者醉酒,其他组织、参与者负有保障醉酒者免于发生危害的谨慎注意义务。如果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则组织、参与者存在过错。但该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
一般有以下情形需要承担责任:1、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就不够朋友、就这一杯”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醉酒、失去自控能力,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或居所中。4、酒后驾车酒友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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