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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处分也要避免“宽严失据”

济南时报 2020-07-22 13:51 大字

黎青/绘

7月17日,浙江大学官网发文称,一学生犯强奸罪获缓刑一年半,学校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引发网络对处理力度的热议。通报称,该学生系浙大2016级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7月21日上午,浙江大学工作人员回应称,浙江大学紧急召开了会议,正在研究处理此事,后续情况会再公布。(7月21日《新京报》)

浙大学生犯强奸罪仅被留校察看,消息一经曝出立即在网上引发争议。有网友将其与之前“哈工大2名学生因作弊开除学籍”事件联系起来,质疑违反校纪被开除学籍,违反国法却得以保留学籍,浙大的处分结果显得有些“宽严失据”。

根据《浙江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被司法机关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努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按规定可以选择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不过,应该指出的是,该办法对于缓刑犯同时规定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两种处分方式,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难免在处分方式的选择上引发质疑。

再者,被判缓刑给予留校察看,这一处分方式本身也值得商榷。对于犯罪大学生的纪律处分,教育部早有明确规定。1990年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规定,学校应当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但在现实生活中,各个高校制定的纪律处分办法往往不尽相同。同样是被判缓刑的学生,有的给予留校察看,有的则直接开除学籍。比如,2012年12月,浙江农林大学学生小禾(化名)因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江苏省扬州市某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1月,在得知其受到刑罚后,浙江农林大学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浙江农林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作出对小禾开除学籍的处分。

公平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校纪同样如此。同样的违法违纪行为,不同高校的处分结果不同,甚至出现“轻者重罚,重者轻罚”,如此“宽严失据”,显然有损学校管理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也不利于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对此,浙大有必要重新审视校规的相关规定,各级教育部门也应对高校校规进行梳理,确保纪律处分的公平性和一致性,一把尺子量到底。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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