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八年只给五千元精神赔偿,低得离谱
□吴元中
近日,一则男子被羁押3076天后得到5000元精神赔偿的新闻,引起热议。
2011年8月,江西抚州男子黄志坚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拘,次年1月被南昌中院判处死刑,上诉后江西高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7年12月又作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黄志坚再次上诉,2019年12月底江西高院改判无罪,次年1月20日黄志坚被释放。
剥夺人身自由的赔偿按平均工资计算,没什么争议。对于精神赔偿,3076天、长达八年多的关押,无疑是巨大的精神折磨;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非常痛苦;宣布死刑判决,更会使人精神崩溃、陷入绝望……且不说,人生能有多少个3076天?尤其在青壮年、奋斗创业的黄金时期,被羁押八年更会使人前途受到巨大影响。被羁押这么多年、造成这么大的精神痛苦,仅仅给予区区5000元赔偿,伤害与赔偿也太悬殊、不相称了。
南昌中院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要求是造成严重后果,黄志坚虽被关押3076天却没造成严重后果,显然是片面的。导致受害人自杀、精神失常固然是造成严重后果,把人置于长年的痛苦、恐惧、焦虑乃至绝望、精神崩溃中,也不能说后果不严重。也正因精神伤害经常是无形的,并不仅仅通过自杀、精神失常表现出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才规定,认定是否造成精神损害以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应综合考虑精神损害事实和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
不管是判决黄志坚死刑还是死缓,也不管他被关押3076天后才被释放,还是死刑判决近8年才得以纠正,以及作为死刑犯长期戴脚镣……对他的精神伤害都是非常大的。《意见》明确,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还应注意与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相协调,原则上不超过后者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五。不仅呼格案的100万元精神赔偿、聂树斌案的130万元精神赔偿等都超过了百分之三十五,即使其他影响没那么重大的冤假错案,精神赔偿也都体现的是国家对公民人格尊严的态度,为彰显人民至上和国家对公民的尊重,也宜高不宜低。关押3076天只给5000元精神赔偿根本就是荒诞的。
黄志坚表示将予申诉,相信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也会对这种低得离谱、与人身自由赔偿金(1066603元)严重不成比例的决定予以纠正。也应引起注意的是,精神损害与身体受侵害一同产生,密不可分,确定精神赔偿数额务必注意与人身自由赔偿金或生命健康赔偿金数额相称。不要认为没有造成误杀、自杀、精神失常,就属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侵害后果,不予精神赔偿或者仅仅给予象征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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