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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生偷外卖被刑拘 精神“贫穷”不值得同情

济南时报 2020-07-21 14:07 大字

黎青/绘

据媒体报道,某知名大学的本科毕业生李某某,因为在南京多次“偷外卖”被刑拘。此事经媒体报道,引发社会热议。7月20日下午,侦办此案的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表示,“偷外卖”男子在南京有固定工作,因在租住小区订的外卖被人拿走,遂产生报复心理,从而多次偷他人外卖,并非像外界传言的“因饥饿偷外卖”。(7月20日澎湃新闻)

“偷外卖”本是一起普通案件,但本案中嫌疑人的“特殊背景”却引发了舆论广泛关注。在前期的报道中,李某某化名“周某”,是一名毕业于知名大学正在考研的“贫困大学生”,为了他的学业,家中3个兄妹都辍学了,这些吸引眼球的词汇结合在一起,自然会给人一种“贫困大学生为了果腹而偷窃食品”的印象,引发众多网友的联想与同情。而且,该大学生要是因盗窃罪受到刑事处罚的话,其个人乃至家庭的前途有可能就此毁灭,的确让人扼腕叹息。

随着警方最新通报的披露,案件水落石出,此案中的“贫困大学生”其实有固定工作,多次偷外卖系出于报复和占便宜的心理。

本来,当事人是否应该从轻处罚,理当由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慎重决断,不能靠情绪化的口水淹没了真相。而褪去“贫困大学生”的背景后,也有人认为,偷外卖事小,不至于动用“刑拘”。事实上,虽然外卖的价值可能不大,但10多次窃取外卖,确实涉嫌盗窃犯罪。对此,根据《刑法》,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一般为2000元,除此以外,2年内盗窃3次以上,即便总计盗窃的金额未达到2000元,也将构成盗窃罪。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多次盗窃与入户盗窃、扒窃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具体到大学毕业生偷外卖事件上,从现有的报道来看,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从盗窃次数上看,其已经盗窃10余次,符合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构罪条件。加之盗窃外卖的社会危害程度比普通的小偷小摸要严重。因为,订购外卖的消费者可能因此不能及时吃饭而挨饿,送外卖的骑手则可能被投诉差评并承担罚款乃至辞退的严重后果。

虽然李某某自述自己是出于报复心理,但一次两次得手之后,再继续偷外卖并难以收手时,就已经属于“以恶小而为之”的多次盗窃,因此当地警方以涉嫌盗窃犯罪刑拘当事人并无不妥。而李某某试图用贫穷为自己开脱,编造虚假的家庭背景博取同情时,更是滑向了精神“贫穷”的深渊。法律当起到威慑作用,让人们意识到“小偷小摸”行为也有可能触犯刑律,给法律意识淡薄的人补上法律课和规则课。

精神“贫穷”比物质贫穷更可怕,明明可以自食其力,却因贪图便宜、好逸恶劳而“自断前程”,这样的犯罪不值得同情。(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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