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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签订的“忠诚协议” 离婚时有效吗?

大江晚报 2020-07-15 00:45 大字

杨某与陈某夫妻俩曾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约定:“如果任何一方在外面有婚外情行为而引起双方离婚,那么家庭所有财产归另一方所有,子女也由另一方抚养。”陈某婚后发生了婚外情,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按照“协议”应全部归自己所有。

如今不少夫妻会签订“忠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在遭遇出轨导致婚姻破裂时能有效保护无过错一方吗?对此,沈楚雄律师分析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适用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要件方产生法律效力: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中,杨某与陈某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且夫妻忠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并且约定的责任承担方式具有可操作性,因此杨某与陈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应当有效。

陈某认为,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然而,即使婚姻法第四条所规定的夫妻忠实义务并非权利义务规范,而是一种倡导性规范,也不妨碍夫妻双方为赋予忠实义务以法律强制力而自愿以民事协议的形式将此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只要此种协议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法律就应当承认其效力。

陈某还认为这份“忠诚协议”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关于人身自由的规定。沈楚雄律师认为:宪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强行限制,任何人不得强制限制或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但并不意味着公民不能对其人身自由进行必要的处分或利用。

事实上,公民对自己的身体享有支配权和处分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法律许可的限度内自由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夫妻忠诚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对自己的性自由进行自愿限制和约束的体现,这种限制完全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符合婚姻法关于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只要缔约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该协议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沈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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