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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热线】父亲驾驶儿子车肇事之后谁担责

甘肃工人报 2020-07-10 08:21 大字

维权热线:

2019牟8月,张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高速公路入口时,因车速过快,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失控,与另一正在直行车道内等候信号灯的吴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经查明,张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是已经与张某儿子张某某签订了机动车辆转让协议的叶某,因特殊情况还未过户。该车辆年检有效,无保险,并且张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请问,吴某的损失由谁承担?成平

成平同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驾驶的车辆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完成实际交付,张某某应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负有按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所以,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损失,应由张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维权热线”电话:0931─8825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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