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开宣判两起长江“电捕鱼”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5人获刑
“江苏高院”微信号7月3日消息,当日上午,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以下简称长江二庭)对两起因在长江电捕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没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公安民警当场对其中四名被告人执行逮捕。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如皋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联动中心各成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及渔民代表60余人旁听了庭审。
周某、谢某电捕鱼案中指认电捕工具及渔获物
3月6日晚,家住长江边的周某,在明知长江如皋段北汊附近水域属于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且已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邀请谢某与其一起前往该区域实施电捕鱼。周某驾驶"三无"船舶并携带由蓄电池、逆变器、电渔网等组成的电捕工具,在上述水域实施捕捞作业,谢某予以协助,共捕获白条鱼、江鲈鱼等渔获物52.1公斤。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自以为得逞的二人刚上岸即被公安民警抓获。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电鱼案的抓捕现场,指认捕捞地点,渔获物等
与周某同样存有侥幸心理的还有老渔民沈某、蒋某等人,2019年4月至5月间,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经事先合谋,在明知长江处于禁渔期的情况下,由沈某负责提供铁皮船及电捕工具并3次接送吴某、蒋某前往长江电捕鱼,吴某、蒋某二人则负责实施捕捞行为,三人共计捕获鳜鱼、鲢鱼、鲫鱼等野生鱼类150余公斤,后三人将渔获物分食或出售。周某、谢某电捕鱼案庭审现场
沈某、吴某、蒋某三人电鱼案庭审现场
法院认为,周某、沈某等五人采用的捕捞方法为"电鱼",系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案发后,周某、沈某等五人分别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周某、谢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3042元,于今年6月29日在沪苏通大桥项目部码头增殖放流鲢鳙鱼苗5070尾,以修复长江渔业生态。沈某、吴某、蒋某实际支付渔业资源损失费7026元。庭审中,五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上述两起案件中的周某、沈某等五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或在全面禁捕的长江流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结合各被告人相关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据如皋法院负责人介绍,长江禁渔令生效后,退捕及退捕渔民安置保障工作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本案的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长江非法捕捞渔业资源的决心,让长江渔业资源在全面禁捕期间得到充分恢复,渔业生态能够持续发展,同时也警醒人们,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触犯刑法。
(原标题《两起长江流域电捕鱼案被告人被依法严惩!》)(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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