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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能享受 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柳州晚报 2020-07-03 12:00 大字

某村村民刘先生与覃女士生育有大女儿刘红、小儿子刘明。刘先生家庭自1984年11月25日起承包一片林地,承包期至2034年12月31日止,刘红系承包人之一。2005年,刘红外嫁他乡,但户口并未迁出,未取得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2009年,刘先生与覃女士相继过世。2013年,该家庭承包的林地被政府征收,获得一笔征收补偿款,由刘明受领。事后,刘红向刘明提出平分这笔补偿款的要求,但被刘明以“刘红已嫁去他处”为由拒绝。随后,刘红一纸诉状将刘明起诉到法院,请求平分征地补偿款。

那么,刘红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律支持吗?

【律师观点】广西华尚律师事务所黄华律师认为:刘红出生后落户在某村,在该村生活和从事生产劳动,婚后户口保留原籍,未取得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资格,也未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某村有承包地,仍以该村的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其诉求理应得到法律支持。

【法理出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付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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