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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相撞一死一伤 谁之过?

淮河晨刊 2020-07-02 07:38 大字

近日,市交警支队三大队事故中队接到群众举报,金域名城北门向东约100米,发生一起电瓶车与摩托车碰撞事故,有人受伤。

这起事故结果如何?是谁的过错?应该如何避免?一起来听听交警怎么说。

经调查,2020年6月3日17时许,陈某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在涂山路金域名城北门东侧,沿人行横道自北向南横过涂山路时,孙某正驾驶一辆皖C×××××号两轮摩托车,沿涂山路自东向西行驶,两车碰撞,两人都倒在了血泊里。据悉,陈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市交警三大队事故中队民警李春灵说,从条款中可以看出,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首先就要下车推行。机动车车速比较快,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如果依旧骑行,驾驶人往往无法把控车距、车速,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引发交通事故。

市民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很少有下车推行的。甚至有人认为,我走的就是人行横道。交警提醒,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只有下车推行才视为行人。对于未下车推行的,机动车驾驶人为安全起见,应当避让,否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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