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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入刑,织密人们头顶上的防护网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6-30 02:36 大字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近年来,尤其是自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行为,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入刑、定罪,已成为此类案件的“标配”。

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专门针对“高空抛物”行为制定明确条款,这意味着,如果草案通过,那么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将不再简单比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入刑,而是将以设立专门罪名的方式入刑。这样的入刑方式,不仅更具体明确、有鲜明的指向性,也更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

尽管许多“高空抛物”行为的危险性和对公共安全造成的威胁十分明显,但若简单套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追究高空抛物行为的刑责,恐怕难免存在某种司法不确定性。“以危险方法”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可能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随意性。

除了单设专门罪名的入刑方式本身,此次草案对“高空抛物”的具体规定也有不少亮点。如草案规定“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的入刑门槛,实际上并不高——只要符合“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条件,便可以入刑。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这种行为“危及公共安全”,即使最终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要入刑定罪。这正如醉酒驾驶,即便没有造成事故,同样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强调“高空抛物”的“行为犯”特征,并不等于说对于那些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也只看行为不论后果,不予以严惩。根据草案规定,“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意味着一旦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还将按其他更严重罪名量刑处罚。为“高空抛物”单设罪名,不会降低对其惩罚力度,而是进一步按“高空抛物”的不同具体情形,设置了更细化严明的法网。

如此,不仅有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本身的健全完善,也有利于更有效治理遏制各种“高空抛物”现象,更充分地维护捍卫人们“头顶上的安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秩序基于良法的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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