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撞伤公交前横过马路女生被定同责 主办交警认为定责有误
2020年6月18日接受徐州中院法官询问后,张斌走出法庭。
15岁女生骑电动车从交叉路口拐弯横过马路,与直线驶来的汽车相撞,导致二级伤残。这起2018年4月发生在江苏徐州的交通事故案件,目前已进入法院二审,事故责任的认定成为焦点。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徐州市交警支队泉山大队认定当事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4月,徐州市泉山区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并判汽车驾驶人张斌承担60%责任,赔偿对方132万余元。
张斌认为自己在事故中并无过错,遂提出上诉。6月18日,徐州市中级法院的法官对此案当事人进行询问时,张斌申请主办交警出庭以说明事故情况,法官表示将由合议庭评议决定。
“我愿意出庭。”这起事故的主办民警张春青告诉澎湃新闻,此案的事故认定书并非由他执笔,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错误”且存在程序违法,他曾提出“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但未被采纳。
6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民警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该局今年对此事进行过调查,认为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是正确的,“最终以法院的判决为准 ”。
这起交通事故中,电动车驾驶人在交叉路口拐弯绕过公交车,与直向行驶的小汽车相撞。 现场监控视频 截图
汽车与电动车路口相撞,15岁女生二级伤残
这起事故发生在徐州市泉山区的一个“T”形交叉路口——建国西路与立德路交叉路段,时间是2018年4月21日7时许。当时,张斌开一辆雪佛兰轿车送女儿去学校,高一女生陈晨则骑着一辆两轮电动车上学。
现场的监控视频显示,事发前,张斌驾驶的黄色汽车沿建国西路由西往东方向的左侧机动车道行驶,陈晨骑着电动车出现在同向行驶的右侧机动车道,而中间机动车道有一辆公交车向前行驶。临近与立德路交叉的斑马线时,陈晨突然骑车左拐,绕过中间车道的公交车,往立德路横向行驶,很快与左侧直向驶来的黄色汽车相撞。陈晨被撞飞后倒地。
从现场视频来看,当时在中间车道行驶的公交车,对当事双方的视线都有所影响。
“她突然从公交车前面横过来,我一看急了,马上踩刹车,还是来不及了。”张斌说,事发后他马上打120,将受伤的陈晨送往医院。很快,泉山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的民警张春青赶到现场处置。
受伤的陈晨住院治疗634天。经鉴定,其下肢等部位分别构成人体损伤二级、八级和十级伤残。坐着轮椅的她,需要“长期护理”。张斌说,出于人道主义,事发后他垫付了医药费25万元。
2018年5月31日,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认定书指出:张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观察预判不足;陈晨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两人的违法行为在该起事故中的作用相当,均承担同等责任。
张斌则认为,事故路段为T形交叉路口,陈晨骑车转弯应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而他当时并未违法行驶,且视线被侧面公交车阻挡,无法规避陈晨突然拐弯横过马路这一突发行为。
张斌遂对此次事故认定申请复核。2018年7月,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复核结论,对泉山大队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维持。
此后陈晨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斌赔偿相关损失。
2020年4月27日,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为,该起事故经徐州市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当事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根据事故责任和双方过错程度,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承担60%赔偿责任的意见。
一审法院认定陈晨的医疗费69万余元、伤残赔偿金100万余元、10年护理费438000元——10年后仍需护理可另行主张,加上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辅助器具费等费用,共计2326782.76元,扣除交强险赔付款后由被告张斌承担60%,即1324069.66元。
张斌不服,上诉至徐州市中级法院,并申请事故主办民警张春青出庭。
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泉山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主办民警:认为事故认定书有“硬伤”
目前,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已进入二审程序,交警的事故认定书是争议焦点。
一审原告陈晨请求二审维持原判。而张斌认为,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存在错误,且程序违法,不应采信。
对上述事故认定书提出质疑的,还有这起事故的主办交警张春青。6月20日,张春青告诉澎湃新闻,如果接到法院通知,他愿出庭说明情况。
张春青是徐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二级警员,有12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2015年曾作为徐州4名交警之一参加江苏省公安业务“大比武”,获事故处理专项团体第一名。
2018年4月张斌、陈晨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春青刚从徐州市交警支队云龙大队调到泉山大队不久。据张春青回忆,当天早上他在事故中队值班,接到110通知后赶到现场。他对现场进行勘查,绘制交叉路口的事故现场图,并调取了路面及公交车上共4个角度的监控视频。
“监控录相的证据很全面,完整地反映了事故发生过程。”张春青说,经过调查,他认为机动车驾驶人张斌无责,电动车驾驶人陈晨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张春青说,他经过现场调查并反复查看监控视频,认为张斌没有具体的违法行为,也没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当时电动车驾驶人陈晨的行为存在多处违法和过错:第一,未满16岁的她,不具备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条件;第二,在现场有非机动车道的情况下,她进入机动车道骑行;第三,按照规定,在交叉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应让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但陈晨左拐横过马路时,没有减速,也未仔细观察以确认安全。
“当时张斌的右侧视线明显被公交车遮挡,所以女孩突然拐弯出现,根本没给他留下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措施的时间和空间。”张春青介绍,当时完成调查程序后,他写了事故调查报告。在事故中队的“通案会”上,他提出了“电动车驾驶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意见,但最后未被采纳。“我坚决保留意见,我说事故认定书我不制作。”
当年5月31日,盖了徐州市交警支队泉山大队印章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摆在了张春青面前。张春青称,出于办案程序的要求,作为主办民警的他在上面签了字,但此后心里一直不安,“认定书上的漏洞那么多,怎么自圆其说?”
张春青对照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逐一分析。他认为认定书将事故地点写为“建国西路”过于笼统,应为建国西路与立德路T形交叉路口。“交叉路口有不一样的适用条款,应当适用道交法实施条例第68条、69条,转弯应该让直行,”张春青说,“但事故认定书回避了这点,导致适用法律错误。”
事故认定书引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的规定,认定张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未减速行驶,观察预判不足”。对此,张春青认为:该条款适用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事故的情形,而陈晨当时是骑电动车,且当时张斌并非“行经”人行横道;事发路段限速60公里/小时,张斌车速被鉴定为62公里/小时的地点距事发点有60米左右,视频和刹车灯显示,张斌在数十米内两次减速才驶至事发点。
事故认定书还指出,张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关于“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的规定。张春青则认为,该规定是概述性条款,并非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规定,“不能滥用”。
此外,事故认定书载明,该认定结论系“经集体通案研究”。张春青介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的规定,事故案件经集体研究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意见,并将不同意见记录在案,形成书面的“通案记录”。
“当时没有通案记录,更谈不上记录不同意见。”张春青认为,这也是“程序上的硬伤”。
此起事故发生地为徐州市建国西路与立德路的T形交叉路口。受访者 供图
警方内部调查称“没问题”:最终以法院判决为准
张斌、陈晨交通事故发生一年后的2019年4月,徐州市另一处交叉路口又发生一起机动车与电动车相撞事故,电动车驾驶人马某死亡。这起事故的主办交警也是张春青。
经过调查,张春青认为,违法驾驶的电动车驾驶人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令他吃惊的是,死者家属向他出示了张斌、陈晨那起事故的监控视频,认为也应按双方同等责任来认定。
张春青介绍,在后来的通案会上,6位民警主张电动车驾驶人负主要责任,而包括副大队长、中队长在内的5位民警则主张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张春青据此形成了有参会人员签名的通案记录。第二天又举行“通案会”。张春青提供现场录音称,时任泉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波当场要撕毁此前形成的通案记录,被其制止,可“同等责任”的事故认定结论仍被“强行通过”。
“跟张斌那起事故的认定过程几乎一样,最后结论也没有通案记录,我也不得不在上面签字。”张春青认为,这两起事故的认定没有严格“依法办事”,而根据案件“终身负责制”,作为主办民警的他只能“背锅”。
“不能错上加错了。”张春青说,2019年5月底,他带着事故案卷到徐州市公安局纪委反映此事,不过至今尚未得到回复。
因为对事故认定的异议,张斌也走上实名举报之路。
“他这个事故案件是没有问题的,市局也成立了调查组。”6月19日,徐州市交警支队原事故大队大队长张琰在电话中婉拒了澎湃新闻的采访。当日,曾任泉山交警大队副大队长的王波也仅表示:“上级部门已核查过了,我没法向你解释什么。”
6月20日,徐州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成员、法制支队副支队长王松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今年3月接到张斌的投诉举报后,局领导高度重视,安排成立了由法制、督察、信访、纪委等
部门组成的市公安局联合调查组,对张斌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邀请事故专家进行论证。
“经过调查组和专家组论证后,我们认为,交警对事故的责任划分是正确的。”王松说。在当天的采访中,对于事发地为交叉路口等细节,以及事故处理缺少通案记录等争议,王松未正面回应。对于张春青反映的原泉山大队副大队长王波试图撕毁原始通案记录一事,王松表示调查组也进行过调查,但未透露具体情况。
“张斌反映交警副支队长张琰在这起事故中上下串通、滥用职权、制造假案的问题,我们调查认为不属实。”王松透露,对于张斌反映的事故认定争议及相关问题,调查组已将调查结论反馈给他。不过,张斌告诉澎湃新闻,调查组此前从未找他这个当事人调查了解事故相关情况,因此他对调查结论并不认可。
“张斌对事故认定不接受,可以向法院举证,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王松说,目前张斌的交通事故案件还在民事二审阶段,警方愿配合法院调查相关案情。“事故认定书只是一种证据,法院如果认为不应采信的话,可以不采信。”王松强调:“一切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但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陈永福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介绍,事故认定经过复核后,警方的法律程序已经终结。不过,当事人仍有异议的,也可通过信访程序反映。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上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对下级处理交通事故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当事人不服交警作出的事故认定书,可否起诉警方?这一问题曾在法学界有过争论。陈永福介绍,2011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认定为处理事故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被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属于由法院审查的证据。
“事故认定书既然属于证据,那在诉讼过程中,该证据是否有效、合法,是否有证明力,证明力大小如何,由法院进行司法审查。”陈永福介绍,法院依据证据规则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从而决定是否采信交警的事故认定结论。(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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