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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总醉酒肇事员工奉命“顶包”也构成犯罪

陕西工人报 2020-06-29 06:29 大字

■职工信箱■百事通先生:

四个月前,某公司老总冯某醉酒驾车时发生侧翻,导致价值60余万元的小车报废。为了能向保险公司索要商业保险理赔,冯某让担任专职司机的我丈夫“顶包”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后被公安机关识破。我丈夫却被法院判处刑罚和罚金。请问:我丈夫只是奉命“顶包”,也没有造成保险公司损失,

怎么也会构成犯罪?

读者曹玉蓓曹玉蓓同志:

你丈夫已和冯某共同构成保险诈骗罪。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而《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结合本案,可以发现你丈夫和冯某具备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要件:一方面,你丈夫和冯某共同具有非法获取保险金的目的。冯某之所以叫你丈夫“顶包”,是为了回避醉酒驾车这一犯罪事实,获取商业保险理赔,而你丈夫的参与,也是企图实现这一目的。另一方面,你丈夫参与编造了虚假的保险事故。即和冯某一道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制造是你丈夫驾车的假象,隐瞒冯某醉酒驾车的真相。冯某的指使和你丈夫的奉命“顶包”相结合,构成犯罪的整体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保险诈骗未遂能否按犯罪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获得保险赔偿的,是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虽然你丈夫也属于冯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但基于保险诈骗罪的处罚重于危险驾驶罪,决定了你丈夫应按保险诈骗罪处罚。□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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