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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孩车内窒息死亡,不能怪车主没锁车门

齐鲁晚报 2020-06-26 04:54 大字

□吴元中

6月22日,广州花东镇大龙村两名男童进入一辆私家车,因操作失误关闭车门窒息死亡一事,持续发酵。继男童家属表示车主有一定责任、“他没有关车门,不然孩子也进不去”之后,车主也发声,认为这件事与家长失职有关,小孩离开视线两分钟就要警惕,现在自家车也报废了,自己也是受害者。

发生这样的惨剧无疑令人痛心,但痛定思痛,也确实应当理一下是非责任问题。

虽说警方通报与车主方所说有出入,但两名男童是在车主与其亲戚不知情的情况下,进入车内并发生事故的事实是清楚的。不管车主还是他亲戚,对此事都不知悉,主观上很难预见到会有孩子进入车里,在这种情况下,让他们为事故负责,在情理上说不通。毕竟,车主未锁车门,也是因为车门有故障,并不是故意为之。

从这个角度来说,男童家属的说法并不能让人信服。这种说法,实质上是混淆了因果关系,倒因为果。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某种行为导致某种后果的必然联系,并不是任何联系、只要扯上联系就构成因果联系。尽管司法实践中越来越不受必然联系的束缚,更倾向于相当因果关系说,即不要求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必须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只要有过错就应担责。但这起事件中,很难说车主有什么过错。

没过错也应承担责任,须有相关规定。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车主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担责,因此并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而且此案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实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是双方都没过错且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事实上,相对于车主,男孩家属的过错倒是很明显。报道说,两名男童一名5岁一名4岁,对这种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学龄前儿童,不管在幼儿园还是在家里,都是离不开监护的。车主指责男孩家属没有尽到监护义务,确实有道理。

进行责任归属还有一个目的,即通过合理归责有助于减少和防范相关损害,促使人们多加注意或采取防范措施避免损害发生,从而使社会总成本最小化。无可否认的是,自己孩子只有自己有效监护才能给其一个安全的成长环境,如果自己不能有效监护而是依靠他人,就会因为他人不知情、没有预料到或者不像对自己孩子那样关心,可能使其跑进他人车里、爬他人院墙、不会游泳还到河里戏水,而处于危险的境地。还望公众能够通过一起起儿童与其他无独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意外伤害事件,好好反思责任归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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