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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买卖遭遇纠纷,这样维权

农村大众报 2020-06-22 14:14 大字

存在质量问题,

没有证据要败诉

【案例】李女士向邱某购买了一辆二手小车。检测报告显示,小车的动力系统、转向系统、悬挂系统、传动系统、刹车系统、车辆内饰等均无异常。李女士经核对,表示对此没有异议。岂料,半个月后李女士在驾车时发现小车出现异响,经检修发现系轮轴承裂开、变速箱损坏所致,但原因不明。李女士随即要求邱某赔偿3万余元维修、更换费用,因遭到邱某拒绝而成讼。出乎李女士意料的是,法院判决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也指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正因为李女士在购车时对检测报告并无异议,出现故障后却原因不明即无法举证证明系原来遗留的质量问题,决定了其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遭遇交易欺诈,

格式条款当无效

【案例】王女士在一家二手车平台看中了一辆小车。平台提供的《二手车检测报告》显示总行程4.6万公里、未曾因交通事故出现过损害。可成交后王女士很快得知该车实际总行程超过10万公里,还因交通事故进行过大修,甚至撞死了一名行人。王女士当即要求二手车平台赔偿,却被二手车平台拒绝,理由是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已经写明:《二手车检测报告》中表明的里程数、损害情况仅供参考,并非对真实情况的承诺。

【点评】二手车平台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一方面,相关格式条款无效。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另一方面,二手车平台构成欺诈。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进行消费的行为。二手车平台隐瞒小车实际情况,诱使王女士购车,无疑与之吻合。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未办过户手续,

受让人自担损失

【案例】2017年12月12日,张女士将自己的一辆爱车卖给了田某。由于彼此约定一个月后付清尚欠的20%余款,故虽然小车交付给了田某,但双方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仅过了14天,田某便因酒驾将一名行人撞成重伤。田某向行人赔偿了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理赔的全部费用后,以张女士仍属于小车的车主为由,要求张女士分担损失。因被张女士拒绝,田某提起了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田某要求张女士分担一半费用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中也指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营运,也不能从该车的营运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正因为张女士与田某之间虽然尚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基于小车已经实际交付,且田某也已实际使用,甚至正是在田某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决定了相关损失只能由田某来承担。

(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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