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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饮酒后死亡,共饮人需要担责吗

安徽工人日报 2020-06-17 02:31 大字

亲朋好友聚会,在餐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有的事。但谁曾想,大家饮酒后有人却突然病危乃至死亡。这样的情况下,共饮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近日,《工人日报》记者从广东韶关市新丰县人民法院了解到一个聚餐喝酒后有人遭遇不幸、相关人员发生纠纷对簿公堂的案例,引人思考。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8日晚上,潘某与何某、张某及另一女子到新丰某农庄用餐,用餐期间,潘某饮酒后感觉身体不适,何某、张某即驾车将其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救治。经治疗因病情危重,2018年12月29日潘某被转至广东三九脑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脑干出血破入脑室,右侧椎动脉V4段动脉瘤,左侧大脑中动脉M1段动脉瘤,梗阻性脑积水,肺部感染等。

2019年1月10日,潘某再次到新丰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至2019年8月5日出院。2019年10月9日,潘某在家中死亡。

2019年10月21日,潘某家属李某等人向新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同桌饮酒人何某、张某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审判结果】

新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人基于熟人关系在一起饮酒的先行行为,使参与者之间互负注意义务。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过错原则,民事主体只有在行为上存在过错,并且这种行为给他人带来损害和损失时,民事主体才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潘某家属认为何某、张某对潘某的死亡存在过错,应该对此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潘某等4人在聚餐过程中,潘某在饮酒后自感不适,在告知何某、张某等同行人员后,何某、张某即驾车将其送往新丰县人民医院救治。

潘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考虑自身身体条件,应该对饮酒的后果有完全的认识。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证实此次聚餐的召集人是谁,何某、张某对潘某患有动脉血管瘤等不适宜饮酒的疾病并不知情,所以两人对潘某饮酒发生动脉血管瘤破裂的危害结果难以预见,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何某、张某等人在潘某饮酒过程中存在劝酒行为。潘某因为饮酒引发动脉血管瘤破裂等危重情况并因此死亡,可见饮酒不是导致潘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自身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从本案现有证据来看,何某、张某作为饮酒的同行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对潘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不应对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主审法官认为,亲朋好友聚会,在餐桌上聊聊天、喝点酒,是常见的一种联络和增进感情的方式。同桌共同饮酒产生了附随义务,即对共饮人的注意义务。

法官提醒广大饮酒者,无论是自饮还是举杯共欢,都应该把握好尺度,适可而止,宴席结束要对醉酒者合理照顾,尽到注意义务。一旦共饮者出现意外,不仅影响亲朋好友之间的良好关系,还有可能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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