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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背后“病态企业”,岂能一罚了之

半岛都市报 2020-06-15 07:15 大字

冯海宁

6月13日,位于G15沈海高速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一辆槽罐车发生爆炸,造成人员伤亡。截至14日10时,事故已造成19人遇难、172人受伤,伤员均已送医救治。此外,根据应急管理部的官方发布,国务院安委会决定对温岭油罐车爆炸事故查处实行挂牌督办。(6月14日新华社)

这是一起太过惨痛的悲剧。在争分夺秒抢救伤者的同时,调查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惨剧,显然是公众关注的问题之一。据浙江高速交警消息,经初步调查,发生爆炸的槽罐车未与任何车辆接触,爆炸非追尾引发。这意味着,车辆问题、司机问题以及涉事企业问题,难免会成为舆论追问的焦点。其中,涉事企业问题已有报道呈现。相关行政处罚显示,从2016年至2018年,涉事车辆所属的瑞安市瑞阳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曾被温州市和瑞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处罚10次,其违法行为包括“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从某种程度来说,涉事企业属于频繁违法违规的“病态”企业。基于常识也会明白,“病态”企业发生事故的几率更高。假如一家企业已经把违法违规视为“家常便饭”,频繁“小违法”后就会潜伏“大危险”。

笔者以为,在对该事故原因展开全面调查时,也不能忽视对过去行政处罚决定的调查。执法者每次处罚违法企业,都不能简单地开出罚单,必须意识到处罚的目的是消除安全隐患。如果简单地一罚了之,表面上看是依法办事,实质却是以罚代管,有时难免会埋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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