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校闹行为,还宜“先礼后兵”
□丁家发
6月10日,北京市教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指导各级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处理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其中明确9种“校闹”的具体行为。并提出,本市依法严厉打击“校闹”行为,探索通过联合惩戒机制,对实施“校闹”的人员进行惩治。(6月11日《北京青年报》)
“校闹”现象是社会一大顽疾,严重干扰学校的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北京市教委联合多部门发布《办法》,通过地方立法形式,明确了9种“校闹”的具体行为,为执法机关及时确定“校闹”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便于精准打击“校闹”行为,维护校园秩序。但遏制“校闹”行为宜先疏后堵,既要采取措施,防范激化矛盾;也要严厉打击,杜绝“花钱买平安”。
近年来,各地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涉及欺凌、性侵、暴力等违法犯罪,以及一些意外事故造成学生伤亡等现象。然而,一部分受害学生及家长,不是通过合理合法途径来解决纠纷,而是用“校闹”行为来逼迫校方做出让步。比如打横幅围堵校门,恶意纠缠、殴打老师,或摆花圈设灵堂、纠缠学校负责人,或占据办公教学场所,甚至于打砸学校设施等。尽管这些过激行为,已经严重干扰了正常教学秩序,甚至涉嫌违法犯罪,但执法机关担心进一步激化矛盾,往往不采取强制措施。而学校或教育主管部门为尽早息事宁人,常常“花钱买平安”。这样,“会闹的孩子有奶吃”,也变相助长了“校闹”行为。
如果“校闹”无法遏制,校园永难安宁。其实,早在去年8月,教育部、最高法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明确8种情形为“校闹”行为。此次,北京的《办法》增加了“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情形,共9种。这9种“校闹”具体行为,为精准甄别和打击“校闹”提供了依据,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严肃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触犯刑法则追究刑事责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从而倒逼当事人不去触碰“底线”,而采用合理合法方式维权。这样,不仅精准打击了“校闹”行为的嚣张气焰,又杜绝“大闹大赔”等不正常现象,还校园一片该有的清净。
需要提醒的是,在“校闹”事件中,学生及家长可能是受害一方,一时冲动做出一些极端的“校闹”行为,其心情可以理解,如果不问青红皂白就采取强制措施和严厉打击,势必会进一步激化矛盾,引发更为恶劣的社会事件甚至悲剧,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遏制“校闹”行为宜先疏后堵,“先礼后兵”。首先,对学生伤害事故纠纷中涉及赔偿纠纷的,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等合理合法方式解决;各地可以根据实际,规定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协商赔偿的限额,防止漫天要价。调解、协商不成的,还可以引导和帮助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决纠纷。其次,对那些屡教不改,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恶意破坏校园秩序的“校闹”,要依法严厉打击,决不手软。
杜绝“校闹”,维护校园秩序,打击不是目的。通过法律的约束,在规范受害学生及家长行为的同时,也要通过多种公平公正的维权方式,化解矛盾和纠纷,让受害一方获得合理的赔偿或利益,“校闹”便就没有了生存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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