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确九种“校闹”行为包括制造、散布谣言等
北京市教委日前发布《北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了9种“校闹”行为,包括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等。
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因北京市学校校门管理、设施设备、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校园欺凌、个体健康、食品安全、交通安全、自然灾害、消防保障等方面存在问题引发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办法》明确,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诉求,实施下列相对于学校及相关人员的“校闹”行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侵占、毁损学校用地、房屋、设施设备;在学校设置障碍、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断水断电、堵塞大门、围堵办公场所和道路;在学校、教育管理机关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跟踪、纠缠相关负责人,侮辱、恐吓教职工、学生;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学校;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或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发生“校闹”事件,学校应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提供当事方人数、具体行为、有无人员受伤等现场情况。公安机关到达前,学校应实施自我防护,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其干扰教育教学活动,并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办法》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校闹”。实施“校闹”行为,故意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抹黑学校形象,造成一定后果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全面、客观收集、调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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