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胁迫“黑老大”认罪被停职,冤不冤?
第三只眼
涉事法官的行为不仅有违其职业伦理与操守,也违背了法律精神。
“我们手指头缝里稍微漏一点,你子孙后代都能过,如果你不配合,那他们这辈子都不能过,下辈子还不能过。”近日,一篇《法官被指胁迫“黑老大”认罪认罚》的微信公众号文章及录音文件引发关注。涉事法官刘家新随后对此予以否认。
6月10日,河南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经当地两级法院调查此事属实,该录音内容中刘家新法官的言语存在与其职业素质不符的严重错误,存在违反法律和纪律的可能性。涉事法官已被停职,有关情况仍在调查中,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事发后,涉事法院及时回应,彰显其“不护犊子”“不捂盖子”的鲜明态度。而涉事法官因“威胁”“黑老大”认罪认罚被停职调查,存在明显违背职业伦理之处,理当引起司法工作人员警惕。
首先,根据相关规定,法官在工作中应当言语文明、举止得体、态度平和,不偏不倚地对待当事人。这是审判中立对法官的必然要求。否则,必然会让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产生“屁股坐歪”的合理怀疑,进而损害司法公信。
通过积极主动承认所犯罪行来获取刑罚上较为轻缓的处罚,属于被告人的一项重要权利。由此,法官向被告人家属释明认罪认罚这一行为本身并无不妥,但涉事法官刘家新除了言语不当之外,其行为也有违程序正义。
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的操作流程主要是,被告人与公诉人就认罪和量刑进行协商后尽量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后,法庭审查量刑建议是否合法适当,进而作出是否采纳的裁判。
公诉机关承担着督促被告人认罪认罚,进而请求法官采纳其量刑建议的任务。虽然法官享有法律释明权,实际上应处于中立和“观望”立场,不该操之过急地让被告人认罪认罚。
再者,公检法相互制约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程序。虽然检察机关也是与法院地位对等的国家机关,但在刑事诉讼中,其属于代替国家行使公诉权的公诉人,类似于“原告”身份。这决定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要恪守中立,平等对待公诉机关和被告人,严格适用证据裁判规则,确保“有罪者受到惩戒,无罪者不受冤枉”。
可惜的是,涉事法官并非以中立态度告知被告人权利义务,却以近乎刑讯逼供的口吻要求被告人认罪认罚,相当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不仅照单全收公诉机关的建议,甚至威胁被告人应予以配合。如此,涉事法官就失去了对公诉机关的制约作用,偏离了客观公正的中立地位,庭审的公正性也打了折扣。
如今,涉事法官被停职也是一个教训。此事件也警示司法工作人员尤其是法官,保持中立态度,坚守“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原则才能既维护当事人正当权益,又维护良好司法形象。
□张晋(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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