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社交电商异化为传销
近年来,通过微信、QQ群以及相关APP等社交软件购买商品在一些消费者中流行,被称为社交电商模式。但“新华视点”记者调查发现,有的社交电商盈利重点不是实际的商品或服务,而是通过拉人头发展下线、收取人头费等获利,与传销行为相似,遭到消费者、专家等多方质疑,多地监管部门也对一些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6月8日新华网)
据报道,国内社交电商已经成为仅次于自营电商、平台电商后的“第三极”。预计2020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为9.6万亿元,其中社交电商市场规模将达到3万亿元。可见其巨大市场潜力。
从相关的涉嫌违法案件来看,社交电商利用互联网平台和社交网络发展会员或代理,最终形成多个层级,就已经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的规定,构成组织策划传销行为。所以,参与者应该认清此类社交电商的本真面目,切莫因不懂法不畏法而触犯法律。
防范社交电商变质,甚至沦为传销,强化监管与执法是重要保障。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比如,只要有拉人头、交入门费、层级计酬等特点的行为就涉嫌传销,唯有让更多的人认识到此,才能使其免于传销之害;另一方面既要加强对社交电商平台的规范,更须严厉打击以社交电商为幌子的传销行为。
从业者也要拥抱监管加强自律。在去年中国社交电商峰会上,《社交电商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发布。对于从业者来讲,应认识到社交电商合规发展,除了法律的规范、行业的良性发展,也离不开所有从业者的协同、自律。最为基本的,从业者应充分了解、熟悉并掌握《禁止传销条例》等关于涉传的相关条例和规定,不踩红线、守住底线。
诚如媒体报道,社交化以及泛娱乐化的电子商务新模式将成为未来趋势。但是,无论是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模式,在法律框架内行事是基本前提。“建立一个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行业和谐发展的社交电商服务秩序”既是社交电商应有的姿态,更是社会之期盼。总之,社交电商不能也不应该异化为非法传销。杨玉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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