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哲说法系列之七 法律规制下的高利放贷
距离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于欢辱母案”已经过去两年了,但这个案件所带来的影响仍然存在,甚至对推动国家就高利放贷、暴力催收进行立法产生了深远意义。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中,对金融行业从业者影响最大的是《民法典》草案合同编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是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禁止高利放贷。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实行“两限三区”原则: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
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和谐,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19年7月23日联合制定《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明确规定从2019年10月21日起,两年内向不特定多人以借款或者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并且以超过36%的实际年利率放贷的,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1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4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单位在150人以上的;(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5000万元以上的;(二)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单位在2000万元以上的;(三)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单位在750人以上的;(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放贷者将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意味着放贷人的高利放贷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程度的,最高可面临15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在此,律师提醒大家,放贷催收都要遵守法律底线,恪守道德底线,千万不要为了一时高额利润触碰法律的红线,把自己置于违法的险地,这样的结果对放贷人和借款人来说,都是百害而无一利。(敬露露实习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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