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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潍坊晚报 2020-05-30 09:13 大字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5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9部门联合签发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下称《意见》),规定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有关单位和个人须立即报案。

《意见》规定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是指有关报告义务主体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意见》规定了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九类应当报告的情形,报告责任主体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的,应按照主管行政机关要求报告备案。具备先期核实条件的相关单位、机构、组织及人员,可以对未成年人疑似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进行初步核实,并在报案或举报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收治遭受或疑似遭受人身、精神损害的未成年人时,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按规定书写、记录和保存相关病历资料。

《意见》要求,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举报后,应立即接受,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受案审查,涉嫌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在受案或者立案后三日内向报案单位反馈案件进展,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告知报案单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发现未成年人需要保护救助的,应委托或联合民政部门或共青团、妇联等提供救助;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训诫或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发现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依法代未成年人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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