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终止后 发现怀孕合同能否顺延
【案情简介】
小张系某网络公司员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因网络公司不再与小张续订合同,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19年1月22日,小张前往市妇幼保健院就诊,彩超检查报告显示小张早孕(62天左右)。小张认为劳动合同不应终止,故诉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网络公司对小张的病例和彩超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称不能确定“怀孕62天左右”的具体范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支持了小张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
【案件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女职工存在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小张在劳动合同到期前是否已经怀孕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网络公司对小张的病例和彩超报告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有理由认定小张在劳动合同到期前已经怀孕,故双方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劳动合同应当顺延。
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是法律根据女性客观生理规律定义的,“三期”的开始并非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知晓女职工已经怀孕,而是取决于女职工是否客观上已经怀孕。姚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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