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高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女方于2018年6月办酒席,共同居住;2019年8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购房合同的买方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也是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答复:可以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男方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前,案涉借款系女方父亲借给男方用于购买男女双方新婚住房,该住房由男方、女方婚后共同使用、收益,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男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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