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网络打赏可退还”清朗直播环境
黎青 作
□余明辉
疫情期间,不少孩子上网时间增加,更有“熊孩子”在网络直播平台用父母支付宝、银行卡“慷慨”打赏……面对这种情况,监护人能否要回款项?国务院新闻办19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5月20日新华网)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说,目前一些未经家长同意偷偷给网络主播等打赏的“熊孩子”,基本都是未成年人,要么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要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有实施打赏的权利,但也是受限制的权利。
实践中,我们看涉及网络打赏等问题的“熊孩子”,打赏时非常慷慨,这显然与年龄和智力水平不相适应。毫无疑问,如果家长不追认,这属于无效的行为。
此次最高法出台的解释,明确“未成年人网络打赏可退还”,无疑是对这一法条的再一次明确和执行细化,很及时很恰到好处,对法院等随后审理类似案件而言,可以起到快刀斩乱麻的判决指导作用——只要是未经家长等成年人同意的“熊孩子”打赏网络主播,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打赏金额,只要家长不追认和要求退还的,都属于无效行为,法院都应该判决网络主播或平台及时退还。
对相关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主播等而言,不管是有意还是无意从未成年人那里获得的、超越他们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未经家长同意的巨额打赏等,都应该无条件退还。这对规范网络主播合规、道德经营,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打赏等清朗秩序,都是一个变相的促进和明确。
当然,对家长等而言,也要明白的是,“熊孩子网络打赏可退还”,并不是绝对的一律退还,而是有条件的儿童民事行为能力外的部分打赏退还。而要从根本上避免“熊孩子”私自过度网络打赏,除了司法努力外,恐怕更需要家长们从平时引导、监管孩子们适度、科学的相关网络活动等基础做起,避免事情发生了再讨要退还等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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