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编草案:构和谐 促稳定
常言道,家和万事兴。个人婚姻家庭关系的和睦与否,与全社会的和谐稳定息息相关。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大会审议。从注重“家风”建设,到加大权益保护力度,婚姻家庭编草案一经审议,就备受关注。
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比如疾病将不再是禁止结婚的情形、离婚需有一个月的冷静期、完善收养相关制度等等。
亮点一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 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为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了法律。此次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写入关于“树立优良家风”的规定,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典的又一重要体现。
亮点二 婚前告知重大疾病 尊重婚姻自主权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表示,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而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因此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此进行了修改。
沈春耀说:“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如果婚前不如实告知对方自身患有重大疾病,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三审稿还新增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亮点三 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据民政部统计数据显示,从2003年起,我国离婚率已连续15年上涨。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数达415.4万对。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维护家庭稳定,婚姻家庭编草案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主任黄薇解释:“离婚有两条路,一条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一条是到法院起诉离婚。实践中绝大部分是通过民政部门协议,手续比较简单,到那儿就办。现在有了这样一个制度,有了30天的冷静期制度,这对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还是很重要的。不是不让离婚,而是避免你冲动离婚,30天之后你如果还是坚持离婚,那就再去办理手续。实践中民政部也搞了一些试点,效果还是不错的。”
黄薇同时强调,离婚冷静期制度只适用于协议离婚。对于有家庭暴力等情形的,实践中一般是向法院起诉离婚,而起诉离婚是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
亮点四 完善收养相关规定 保护被收养人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编草案对现行收养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巡视员杨明仑介绍:“主要改变了收养条件,一是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放松,收养人数也放宽了一些。二是岁数,原来是14岁,现在统一要18岁以下。三是收养人条件增加了一项,有相关犯罪记录的人不可以收养孩子。”
草案吸纳相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建议,将我国已加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落实到收养工作中,明确提出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亮点五 明确夫妻债务 “共债共签”原则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该解释第24条对此问题进行了规定。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方面意见又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的相关规定,强调夫妻共同债务形成时的“共债共签”原则。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对此加以吸收,沈春耀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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