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掉“前科”标签,不只“消灭”一种办法
前科消灭制度着眼于前科人员权利的绝对保护,其合理性、可行性还需要长期的探索与完善,无法一蹴而就。
□木须虫
2020年全国两会即将开幕,日前,记者从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朱征夫处获悉,他今年的提案之一是建议设立前科消灭制度,消除已改过自新前科人员的耻辱标签。他认为,在当前我国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适时设立和构建覆盖成年人和所有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制度,既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化、人性化司法理念,也反映了对社会边缘群体的人文关怀。
所谓的前科是指个人的犯罪记录。一旦背上了前科,就等于给自己贴上了“坏人”的标签,不仅在就业方面有诸多限制,还会受到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歧视”,严重影响到这一群体的现实生存。长此以往,前科人员很有可能会再次犯罪。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一次犯罪终身受罚”有违司法公平,如何对待前科人员是司法文明理念的一种体现。现行的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这一规定被称为“前科报告制度”。不可否认,该项制度在预防犯罪人再次危害社会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它既是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的一种警醒,使之在行为上更加谨慎,也是提高社会管理的一种有效方式。但前科报告制度也有不合理之处,在无形当中给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贴上了“前科”标签,使得社会对其接纳更加困难,特别是就业领域任何人都可以对前科人员说不。显然,这样的制度不符合现代司法文明,是否设立前科消灭制度值得商榷,但废除“前科报告制度”则显必需。
前科消灭制度,属刑罚执行体系。是对有前科的人,经过法定程序,宣告注销犯罪记录,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这种制度是着眼于前科人员权利的绝对保护,其合理性、可行性还需要长期的探索与完善,无法一蹴而就。
其实,前科消灭制度只是针对前科人员保护的办法之一。除此之外,人们完全可以结合前科人员的进步、结合司法实践,提出更多细致、更有针对性的犯罪记录管理与应用的政策法律,求得前科人员保护与犯罪预防的兼顾平衡。如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给予未成年人特别保护。
至于成年人的犯罪记录,首先是废除前科报告制度,禁止要求公民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等自证清白,一些特殊行业,如公务员、教师等,可由单位根据授权的权限向法律机构的数据平台查询,不必要求前科人员“自曝污点”;其次除法律明确规定的少数特殊职业外,不得对前科人员就业说不,而且特殊职业禁业限制所针对的只是特定犯罪类型而非全部,如与未成年人服务相关的职业限定于性侵。对于前科禁业限制的查询,只提供针对特定对象符合从业限制与否的结果,而非个人犯罪记录;第三是严格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实行分类和分权限的管理制度,如前科人员非暴力犯罪记录达到一定的年限且无新记录,系统自动封存,除办案机关或有权限机构单位之外不能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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