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之后……
2015年5月10日晚,甲邀请朋友乙丙到到酒店吃饭。吃完饭后,甲打电话给A代驾公司官网联系代驾服务,A公司在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驾驶员李某。李某在收到信息后随即赶至该酒店,在与甲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甲的小型客车离开酒店。当晚,李某驾驶该车过程中,不慎将驾驶电瓶车行驶至此的张某撞倒,致使张某车损人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发后,张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为疗伤共支出医疗费36369.65元,并住院治疗了25日。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聘请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起诉到人民法院,请求被告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共计126633.0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请求被告A代驾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其余损失13716元。
原告代理人认为,经查明,被告A公司系专门从事代驾服务的公司,被告李某系被告A公司代驾驾驶员,A公司与李某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双方仅口头约定了彼此的权利与义务,被告李某应属于被告A公司的雇工,被代驾人甲与代驾公司之间形成委托合同或服务合同关系。事发时,被告李某系接受被告A公司指派完成代驾服务,故赔偿责任应由雇主A公司承担。按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件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部分,由赔偿责任人A公司予以赔偿。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综合审理后,认定被代驾人甲为车主,委托代驾公司指派驾驶员驾驶其车辆,甲对车辆运行不再支配,不享有运行利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排除甲的损害赔偿责任,经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B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金共计126633.03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被告A代驾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其余损失13716元。
(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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