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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通知书

山东法制报 2020-05-14 11:06 大字

季光辉:

我单位与你在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刘家柳沟村民委员会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因你与刘景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依法判决无效,导致你与村委签订的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我方作为该安置协议的当事人,现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于2018年3月12日签订的两份拆迁安置协议。

特此通知。

通知人:刘家柳沟村民委员会

2019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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