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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扬“趁醉性侵”不起诉,律所错在哪儿了?

新京报 2020-05-02 00:50 大字

■观察家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上,专业刑事分析错放到公共舆论场里就可能“变了味”。

4月28日,广东某律师事务所官方微信发文,介绍该所余姓律师代理的一起大学生涉嫌强奸醉酒女同学案件,最终“成功不起诉”,引发轩然大波。有舆论认为,这是律师宣扬帮“强奸者”脱罪,扭曲了正义与是非;也有人对这起案件“不起诉”处理提出了质疑。

据报道,按该文描述,陈某是广州某高校学生,和同校女生交往,但未确立情侣关系。2019年某晚,女生应陈某之约,在酒吧饮至次日凌晨,后被带到酒店,陈某趁醉与其发生性关系。事后女生报警,控告强奸。

律师介入后,取得被害人《谅解书》、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及依法调取的微信聊天、通讯记录等作为证据附件。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陈某主观恶性较小,案发前与被害人的关系亲密,陈某误以为女方醉酒当晚默许与其发生性关系;陈某已真诚道歉并取得谅解,社会关系已得到修复;陈某在校表现良好。之后,当地检察院做了不起诉处理。

讨论此案,既要看法治标准,也要考察道德情理标准,两条标准不能混淆。陈某被不予起诉,从司法程序上说是“无罪”了。但“不构成犯罪,不代表没有违法、没有错”,这应该是所有人,观察这起事件应有的常识。

就案情来说,男女交往中互相试探、博弈,是个复杂过程,何时可牵手、何时可接吻、何时发生性关系、何种情况下算“违背妇女意志”,都需具体分析,不宜将这种博弈、情感纠纷,一律进行“有罪推定”。而通过积极收集证据、为当事人辩护,也是律师履行法定职责,不能将之污名为“为坏人脱罪”“捞人”,以本案的结果而言,应该说,涉事律师的辩护策略是“成功”的。

但在事件传播层面上,相关律师、律所“法商”虽有余,情商、“PR商”却有不足。委托人是得到了无罪处理,但不代表其行为就是正当的,不代表其行为没有对女生造成身心伤害,不代表没有助长不尊重女性性自主权的社会氛围。“趁醉下手”行为没有构成犯罪,体现的是法治的无罪推定原则、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代表这种行为不龌龊,本也不值得矜夸。

相关律所公开传播此案,而非小范围业内探讨,混淆了刑事辩护价值和社会传播价值。律师为当事人辩护,是正当履职,但在公共舆论场中公然传播“趁醉下手女同学不算强奸”的案例,则可能造成相当恶劣的社会影响。这种传播脱离了专业刑事辩护的背景,挑衅了公众的情绪,也是对被害女生的二次伤害。

律师的战场在法庭上,专业刑事分析错放到公共舆论场里就可能“变了味”,所以律师们别错放了自己的专业知识:讲法理,也要通人情。

□沈彬(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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