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热线】自行车撞伤人算交通事故吗
维权热线:
秦某骑自行车上班途中,在路口转弯处将一位老太太撞倒在地。随后,老人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5万余元。请问,自行车撞伤人属于交通事故吗?能否要求秦某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杨虹
杨虹同志: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关于“车辆”的规定,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该条款同时指明,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自行车属于以人力驱动的交通工具,因此符合交通事故车辆概念中的非机动车类型。其次,本次事故发生在街道路口处,也符合关于“道路”的法律要件。因此,本案属于交通事故。秦某在路口转弯处将老人撞伤,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也给老人造成了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故秦某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栏目主持人: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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