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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用一方公积金所购房其增值部分属共同财产

安徽法制报 2020-04-14 11:31 大字

编辑同志:我和丈夫邢某曾因经法院调解离婚。我和丈夫邢某在同一单位,单位在我们婚后分给我们现住房由我承租,我补偿邢某8000元。后我和邢某又复婚。单位房改后,我用自己的住房公积金10500元,又用了邢某的住房公积金5000元,把现住房买下。现因邢某赌博,我想与他离婚。请问我和邢某现在的房子应如何分割? 读者:李秀秀

李秀秀读者:该房屋的使用权益应为你婚前财产,原则上应归你所有。但因为丈夫邢某复婚后,“使用权”已变为“产权”,同时你用邢某的住房公积金时,也没有明确是借贷还是共同购房,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2015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该增值部分,可根据其“财产来源”等情况,你应酌情给予邢某以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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