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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的法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

安徽法制报 2020-04-14 11:45 大字

编辑同志:我与丈夫吴某,因性格不合经常吵闹,几年来,我先后两次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第三次起诉,又被判不准离婚,问其原因,主审法官说我不具备《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5种离婚的情形,所以判决不准离婚。请问判决离婚的条件到底是什么?是否我要和吴某分居两年后起诉,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读者:费晓丽

费晓丽读者:依据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是认定夫妻感情不和确已破裂的几种法定情形,这些情形只是证明婚姻确已破裂的情形,而不是判断应不应该离婚的标准和条件。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主要是从婚姻基础、婚姻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判断夫妻关系是否确已破裂。如你和吴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你可以依法提起上诉,要求改判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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