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协议不能采用口头形式
编辑同志:韩某是某市居民,韩某在老城区的一套房子,被列入拆迁改造范围,韩某接到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通知,但因韩某在外地走不开,无法赶回去。请问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订立吗? 读者:吴霜
吴霜读者: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我国 “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属于政府行政行为,具有强制性、确定性,为保障其公信力,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协议形式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依法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当订立书面补偿协议。
本期信箱由王同翠律师、李德志法官、李金龙法官提供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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