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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店该如何偿还债务?法官以案释法:夫妻即便离婚也应共同还债

柳州晚报 2020-04-07 12:19 大字

通讯员 梁峰 记者 付华周

众所周知,夫妻对婚姻期间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夫妻共同生活负债,也应共同偿还。不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隐形”夫妻店因生产经营负债,该认定为一方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呢?近日,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家少中心”)依法判决的一起财产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夫妻双方应对共同经营的“隐形”夫妻店生产所负债务承担共同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表示息诉服判,不上诉。

1油店拖欠货款遭追债

老板娘起诉要求前夫共同承担

据悉,原告刘女士与丈夫范先生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刘女士以个人名义开设个体工商户,取名向阳油业,主要从事硅油生意。2018年,刘女士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刘女士与范先生离婚,两人对婚姻期间共同财产有异议的可另行起诉。此外,2016年至2017年期间,向阳油业因经营不善,欠下供货商好日子公司12万余元货款。好日子公司经多次催款未果,将向阳油业告上法院。

去年初,法院判决向阳油业向好日子公司偿还所欠货款12万余元。刘女士拿到判决后,认为向阳油业虽然登记在她的名下,但生产经营期间范先生也有参与,故其所欠债务范先生也应承担一部分。于是,她便找到范先生协商,但对方拒绝承担。无奈,她向法院起诉,要求前夫共同承担上述债务。

2夫妻双方各执一词 被告不愿承担债务

去年底,市家少中心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双方就向阳油业所欠债务性质,各执一词,意见分歧很大。

“向阳油业虽然登记在我的名下,但生产经营期间他也有参与,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性质,门店因生产经营所欠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原告刘女士称,2015年底其与范先生协商,决定开一家门店从事硅油买卖生意,以谋生计。在征得范先生同意后,其到工商局登记备案,在她名下注册了个体工商户。她认为,该店营业期间,一般都是由范先生负责验货,她负责签收,两人共同经营、共同负责的,这实际上就是一家夫妻店。2016年至2017年期间,该店因资金问题欠下供货商12万余元货款。法院判决这笔钱款由该店清偿,但基于该店实际经营主体是夫妻二人的情况,这笔钱款范先生理应承担一半。

“这家店登记在你名下,就是你自己的店,现在做生意做亏了,就讲关我的事,我懒得理你!”被告范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说法,辩称店里的生意一直是原告操持,他只是平时搭把手而已,并未实际参与该店经营。他认为,原告所称的“夫妻店”根本不存在,店面是原告个人去工商部门登记设立的,写的是原告的名字,店面所欠债务超出了日常生活范围,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原告一人承担。

3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刘女士与范先生恋爱期间,双方均处于无固定职业状态,婚后两人为稳固家庭经济,增加收入来源,女方在征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以其个人名义在工商部门登记设立了个体工商户向阳油业,主要从事硅油生意。据向阳油业经营记录显示,存在范先生验货、刘女士签收的一般交易习惯,据此可以认定为该店实则属于夫妻共营性质,夫妻二人应对该店共负盈亏,即向阳油业应向好日子公司清偿的12万余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综上所述,法院于近日依法判决原告、被告各承担该笔债务的50%。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现实生活中,由于设立个体工商户的手续便捷,以家庭为单位的小本生意,如批发、服装、餐饮等行业,大多存在由家庭成员中的一人设立个体工商户,并登记在此人名下的情况,但实际经营性质到底属于个体经营还是家庭经营,则需结合证据综合分析。本案中,向阳油业设立目的、设立前夫妻二人的择业状况以及一般交易习惯等证明了该店的经营性质属于家庭经营,店面因经营不善所欠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承担。

该法官表示,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应本着公平、理性的态度,友好协商处理,“不能光想着自己能分到多少好处,而撇开自己应当承担多少责任。”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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