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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翻车”常有,追责不常有?

山东商报 2020-04-01 17:06 大字

中国消费者协会3月31日发布《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报告显示,有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消费者满意程度最低的是宣传环节,对主播夸大和虚假宣传、有不能说明商品特性的链接在直播间售卖等两点问题反馈较多。(3月31日央视新闻)

由于社交直播间可以营造抢购氛围,增强社交性和互动性,电商直播发展迅速,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不过,直播电商火爆的背后也有隐忧。一些网友抱怨,通过网络直播、短视频等平台选购的商品,有不少都是虚假宣传的伪劣产品。“带货一哥”李佳琦就曾经数次直播翻车。先是所售不粘锅在演示煎蛋时“处处粘锅”引发质疑,随后宣传的某款“阳澄湖的大闸蟹”也被证实并非出自阳澄湖。

直播电商的本质属于商业广告,带货主播往往身兼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多重角色。《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相应罚款;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有的主播本身经营有网店,直播带货的商品由其网店销售,其同时又具备经营者身份,还应为此向消费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但在现实生活中,直播翻车常有,追责处理不常有。主播群体只要人气、只获收益、不担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带货主播的侥幸心理,在宣传时往往有意无意夸大其词,吸引眼球。这一乱象不仅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直播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只有厘清直播电商的责任义务,加大监管力度,才能督促其自觉诚信,规范经营。

首先,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于直播平台的监督,及时发现和取证虚假宣传行为,依法予以约谈、行政处罚。同时,由于行业的特殊性,带货直播身份的界定往往存在争议,直接影响责任认定。不妨抓住《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契机,将直播电商列入法律规制范畴,进一步厘清带货主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予以规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37.3%的受访消费者在直播购物中遇到过消费问题的同时,仅有13.6%的消费者遇到问题后进行投诉,折射出消费者对于维权的信心不足。对此,一方面应畅通投诉渠道,简化处理流程,通过引入举证责任倒置等方式,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维权热忱。同时,各级消协组织应积极履行消费监督公益性职责,充分运用消费公益诉讼,帮助广大消费者维权,倒逼带货主播珍惜羽毛。

张淳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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