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次减刑,每一次都要能经得起检验
3月28日,北京检方对外通报称,刑满释放人员郭某某在北京市一超市内因不戴口罩产生纠纷,将一名七旬老人殴打致死。案发后,北京市检二分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郭某某批准逮捕。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该男子曾在2004年杀害女友,被9次减刑。1982年生的郭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减刑于去年7月24日获释。(3月31日《辽沈晚报》)
减刑政策是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方面,减刑政策是给不法人员重新做人的机会,利于改造;另一方面,减刑政策也彰显着法治精神。因此,对于“9次减刑”,只要符合法治精神,就是没有问题的,我们也看到不少犯罪人员是真心悔改的,是能够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但是,对于这次的“9次减刑”,我们完全有理由追问当初的减刑是否合适。
按照有关部门的说法,郭某某之所以获得了“9次减刑”是因为他表现良好,积极改造,多次获得奖励,才有了一次次减刑机会。而其才出狱几个月的时间,就再次作恶,因此,这里的“积极改造”就需要打一个大大的问号了。当下,对于郭某某的“9次减刑”需要来一次“减刑倒查”,每一次减刑都要能经得起检验。
“9次减刑”,每一次“减刑原因”都是有案可查的。这就需要核查,看看是否真有立功表现,当初审批减刑的程序有没有问题,如此,才能彻查“打死劝戴口罩者”的“9次减刑”到底有没有猫腻。若完全合规没有猫腻,那么我们的减刑标准是不是存在一定的漏洞?这些都值得进一步思考。 (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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