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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 面 评 论稚子抛物罪责在上

华西都市报 2020-03-14 02:05 大字

封 面 评 论 □李晓亮

“男婴被高空坠物砸中脑死亡,肇事男孩一家至今未道歉”;“又见空中抛物!13岁女孩眉骨被高空抛物砸伤”。前者是一个小孩,后者是两名小孩所为。

高空抛物,不是无良无德无知,不是道德素质问题,而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当然,这点认知进阶,也是以无数血淋淋案例,一点点刻入善忘的公众记忆得出的。

好在,点滴寸进,共识渐成。就如醉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车让人”等汽车文明礼仪普及,也是近年才有起色。

而且,也是因或极端恶劣程度,或极高公众传播度而被铭记为“醉驾符号”的孙伟铭、高晓松案等,一次次“以案普法”,才让“酒驾率”明显下降。可见,普法最好方式,还是执法。法文若成空文,不被信仰,就形同虚设。

另外,可能被忽视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还有曾致撞树坠江死伤众多的“抢方向盘”;疫期误导瞒报,不主动隔离,致高危扩散风险等极端自私行为。以前,这些都曾长期被认为是“素质”问题。自私自利,只有在无损公义时,才适用道德评价,而一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就进入法律范畴了。

随着近年来法制进步,公众法律意识也同步提升。遇事不再局限泛道德化口水战,而是思辨其中法理责任。探究明晰个人行为和公共生活的群己边界,以及权利与义务关系问题。

有了公共论理和逻辑训练,再回看牛皮癣式“高空抛物”问题,就不会一脑子浆糊。高抛屡禁不止,当然有取证等技术性问题,但根本还是公众法律观念和现实执法上严重滞后所致。

去年底,最高法就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根据情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不能一直痛下去。高抛难止,入刑不能只以“后果”论。否则,若大量虚惊或“轻伤”,都只落个“下不为例”,那法不责众之下,致死案几乎是必然。

如开头两例,稚子幼童,无心之失。但在惨痛伤亡面前,又绝非无辜。好奇宝宝,熊孩子罪责,必须有人承担,严究家庭监护之责。不割肉,永不长记性,记吃不记打。要以足够违法成本倒逼全社会补课。教养成本,包括“不准高抛”等法律常识普及,以及教育不力导致的巨额司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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