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买得救父杀人为何得到宽大处理
《旧唐书·刑法志》中记载了一起 “康买得救父杀人”案件:当时有一位名叫康宪的人曾借钱给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可是张莅借了钱之后久久不肯归还。这一天,康宪便带着十四岁的儿子康买得上门讨债。没想到张莅刚喝醉了酒,不但不肯还钱还与康宪发生了争执,张莅趁酒劲将康宪咽喉扼住,眼看康宪就要窒息,站在旁边的康买得见张莅力气大,而父亲的情况又十分危险,于是就拿起一把铁锹猛击张莅的头部。父亲康宪得救,但是张莅却因为伤重不治身亡了。
当时的法律规定,如果父亲被人殴打,儿子前往救助,那么若打伤了对方则应该依照斗殴的规定减轻三等论处,若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则不能减轻责任。按照这样的规定,康买得就应该依斗杀之罪被判处死刑。案件上报刑部之后,主审此案的刑部侍郎孙革认为年仅十四岁的康买得能够勇敢解救自己的父亲实在孝勇可嘉,因此报奏皇帝请求对康买得进行宽大处理。最终皇帝对康买得的救父之举进行宽宥,不仅可以鼓励孝子,而且彰显国家对儒家孝道的倡导。 李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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