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诱导消费,以产品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游戏道具…… 【民生视点】防疫期间,付费网络游戏乱象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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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网络游戏成为不少人居家娱乐的选择,许多游戏下载量和流水大幅增长。然而,一些游戏公司虚假宣传、以不公平规定为自己免责甚至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和财产权,引发不满,相关消费纠纷也开始增多。
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宅在家里掀起“宅经济”风潮。在此背景下,网络游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娱乐选择,不少网游的下载量和流水都大幅增长。但与此同时,一些付费类网络游戏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增多。
中国消费者协会(以下简称中消协)消费监督部主任张德志近日对《工人日报》记者表示,中消协近期也收到众多消费者对有关网络游戏消费纠纷的反映,主要包括网游公司虚假宣传、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侵害消费者选择权和财产权等。
不少网游被指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一次误点下载了一款名为贪玩蓝月的网游,看宣传说不用充值、送VIP、装备回收。但玩了之后发现,不充值游戏根本难以玩下去。”日前,消费者焦先生在聚投诉平台投诉称,该款游戏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
“我在玩赛尔号超级英雄的时候,发现游戏充值界面显示充值50元会送六星钻石礼盒,但是充值以后发现根本没送礼盒。联系了客服告知详情以后,客服不作为,要求退款也不行。充值界面清清楚楚地写着充值50元获得六星钻石礼盒,充值以后又不给,这不是虚假宣传吗?”2月14日,消费者王先生在新浪黑猫投诉平台投诉称。
对此,中消协专家委员会委员邱宝昌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网游经营者应诚实守信经营,拒绝虚假宣传。因虚假宣传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该予以赔偿。”邱宝昌说。
以不公平规定为自身免责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文案、视频等形式宣传游戏产品的卖点,如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但是其在游戏中的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但网络游戏经营者对上线游戏产品的展示视频中加贴“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以此为自身免责。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另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消费者看到游戏产品的文案、视频等具体说明,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借助‘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使双方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以此为自己违反约定开脱和免责。”刘俊海说。
擅自变更已售出游戏道具
张德志表示,分析近期关于网游的投诉发现,还有一些消费者反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其同意,以游戏产品的优化、升级等名义,擅自变更已售出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消费者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道具等产品,具有财产属性,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其占有、使用均在游戏之中,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陈音江说。
陈音江指出,在现实中,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还在服务协议中以单方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公司对游戏中的任何内容或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角色、游戏装备等)做出调整、更新或优化,且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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