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染新冠肺炎,这些情形是否构成工伤?
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
感染当属工伤
1月2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三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已经明确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被抽调参与防治
感染当属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人员”,狭义上是指从事“预防和救治”工作类别的人员,如医护人员、医院护工、治疗机构秩序管理人员、救护车司机等等,但更多履行工作职责的其他护工、社区服务人员、运送运输人员、安保人员、餐饮服务人员等,因属参与辅助救治、疾病防控、后勤保障等工作,即广义上的预防与救治,同样是传染病高危易感对象,故应当给于特别保护。
义务参加集体防治
感染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而义务参加防治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性质。
复工后因工作
感染当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并没有要求伤害所导致的最终后果必须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作为传染病的一种,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如果排斥在工伤之外,显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确立的“切实维护工伤职工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之立法精神。
单位要求居家办公,
突发疾病死亡当属工伤
工作岗位是相对工作场所而言,强调的是工作任务、岗位职责,而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与之对应,虽然居家不属于工作场所,但如果职工居家是根据单位要求,且需要完成工作任务,尤其是发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自然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
上班路上感染
不构成工伤
针对上下班途中的工伤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只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已经就伤害原因作出了明确规定,并不包括感染性疾病所造成的伤害。(颜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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