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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有力度 也要有温度 ■ 李浩

安徽日报 2020-03-03 06:53 大字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明确提出“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实践中出现的超标的查封、乱查封现象”;规定对决定纳入失信名单或者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可给予其一至三个月的宽限期;对全日制在校生涉及校园贷纠纷时,慎用“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等等。这些人性化的新规,为法院强制执行工作增添了温情与善意,体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

“执行难”曾经是我国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既有损司法权威,也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201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此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地方基层法院,一系列切实有效的举措相继出台,并得到有力落实。3年间,人民法院共执结案件1936.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4.4万亿元,“基本解决执行难”的目标如期实现。

强力之下执行工作成效显著。但同时,一些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出现了超标的查封、乱查封,明显低价处置财产、滥用失信惩戒措施以及执行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等乱象。其实,不少被执行人并非主观恶意不配合执行,而是有复杂的原因,比如资金周转困难、家庭发生变故等等。如果对这类被执行人采取过于严格的措施,不给其任何缓冲的空间,可能会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甚至加剧被执行人困难的恶化。如此一来,不仅增加法院执行工作的难度,也影响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执行有力度,也应有温度。高质量的执行工作绝不是一场“零和游戏”,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也是针对上述问题的纠偏。通过合理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给其预留一定的缓冲空间,在被执行人遇困时提供便利,最大限度地降低对其合法权益的影响。让被执行人感受到司法的“善意”,也给他们一个自我“抢救”的机会,既有效降低执行工作的阻力,也有利于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当然,柔性的执行不能折损执行的刚性。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不是要削弱执行力度,也不是要放松工作标准,降低工作要求。要坚决杜绝以“善意文明执行”为借口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或选择性执行,也要切实防止被执行人借此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意见》的出台,无疑表明了善意文明执行只是原有强制执行政策的有益补充,进一步释放了强制执行工作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的信号。在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的过程中,强制执行工作不会“停下脚”“歇口气”。

司法执行是司法公正的一部分,相信通过刚柔并济的组合拳,有效保护司法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将会更高质量地解决“执行难”这一顽疾,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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