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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防疫一线卖假口罩 被告人获刑 北京4起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宣判,5名被告人被判处拘役1.5个月至有期徒刑2年不等刑罚

新京报 2020-02-29 00:54 大字

新京报讯(记者张璐)昨天,北京市召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第35场发布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蓝向东介绍,北京法院集中宣判4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四起案件涉及不同罪名,行为特征突出。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半月至有期徒刑二年不等刑罚,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罚金。

“昌平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案”仍在审理

蓝向东介绍,这四起案件既有编造虚假疫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又有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殴打社区防疫人员、民警的行为;既有冒充慈善机构、虚假募捐实施诈骗的行为,又有向疫情防控一线销售大量假口罩非法获利的行为。

法院综合考虑疫情防控需要、案件情况等因素,4起案件均依法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审理。

蓝向东说,四起案件有个特点,都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而且适用速裁程序或者说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适用速裁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送达期限的限制,而且应当快审快判。

针对“昌平驾车冲撞疫情防控人员案”,检察机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起诉到法院,这起案件社会影响比较大,而且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重罪案件,审理时间相对要长一点,目前昌平的案件正在依法审理当中。

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张家贞称,截至2月27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捕前引导侦查57件90人,监督立案9件9人;受理审查逮捕29件53人,批准逮捕15件24人,不批准逮捕4件14人;受理审查起诉8件11人,提起公诉7件10人,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诈骗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等多个罪名。目前,北京市检察院已发布第一批6件涉疫情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如:李某等三人销售伪劣产品案、支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涉疫情刑事案件有三大类型

张家贞说,北京市检察机关对涉疫情刑事案件始终保持着严打的高压态势,有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到目前为止,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刑事案件主要体现为三大类型。

一是以暴力等手段干扰疫情防控的妨碍公务寻衅滋事罪。这类罪行案件共有23件23人,主要是对社区工作人员、警察执行检查不满,肆意纠缠、辱骂,甚至打伤执勤人员。

第二类是生产销售伪劣假冒注册商标的防疫用品,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共有15件32人,上诉案件主要涉及口罩等防护用品。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第三类是涉及疫情防控的诈骗案件,共有16件18人。上诉案件中,有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张贴散发虚假宣传材料,假借希望工程管理办公室、市志愿者协会之名,以抗击新冠肺炎募捐为由,骗取他人向其微信个人账户转款。有的犯罪嫌疑人在没有任何经营医疗器械资质的情况下,以能够大量采购额温枪为名,骗取他人的大量钱款。此外还有个别案件涉及拒不配合防疫管理,为发泄不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

■追访

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业案件慎捕慎诉

张家贞称,北京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的职责,为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在疫情防控期间办理涉企业案件,要慎捕慎诉。对于侦查、起诉阶段的在押企业经营者,依法及时全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如果不是确有羁押必要的,依法建议变更强制措施,为企业复工复产、搞好生产经营创造有利条件。

对于凡是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的案件,北京市检察机关都要尽可能地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个制度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一、二、三级医院实现卫生监督全覆盖

北京市卫健委新闻发言人高小俊称,1月20日至2月27日,市区两级卫生健康部门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2.1万户次,给予处罚48户次;监督检查人群聚集公共场所1.8万户次,给予警告处罚140户次,给予罚款处罚22户次,是去年同期工作量的近5倍,对一、二、三级医院实现了监督全覆盖。

北京开展监督执法检查过程中,以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发热门诊、急诊、呼吸科、儿科、重症抢救室、生物实验室等部位为重点,以监督检查定点收治医院、医学观察隔离点、疾控部门等人员密集区域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对“一米线”、“拆除门帘”、“测体温”、减少探视等具体举措的监督检查。

2月4日以来,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召开5次约谈会,约谈19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办医主体、区政府分管领导,明确整改意见,并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对受到约谈的单位进行回头看。

■案例

销售假冒口罩非法牟利获刑2年

在丰台法院审理的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中,法院查明,1月25日至1月28日间,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明知石某某购买大量口罩用于捐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情况下,向石某某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后两家受捐赠单位告知石某某所捐赠的口罩不符合防护要求。经核实,涉案口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行为严重妨害疫情防控工作,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随案移送的假冒口罩没收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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