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期诈骗可依法从重惩处
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少数不法分子利用疫情名义实施诈骗,性质十分恶劣,让不明真相的人们落入了圈套。
据公安部介绍,目前,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二是不法分子以慈善机构或民政部门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 “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其捐款;三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新冠肺炎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
“诈骗行为本身就构成违法甚至犯罪,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疫情期间进行诈骗,会造成更加恶劣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可以依法从重或者加重惩处。”中国传媒大学文化产业管理学院法律系主任郑宁说。
郑宁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有关诈骗罪的规定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及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疫情期间的诈骗让人防不胜防,公众该如何防范呢?
首先,人们要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贪图便宜;其次,购买防疫用品或进行爱心捐赠,一定要通过官方正规渠道,切勿通过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卡等转账;最后,不点击陌生号码发来的网址,遇到改签信息与官方客服核实确认。一旦被骗,要及时拨打110报警。
对于借“献爱心”实施诈骗的行为,郑宁说,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很多爱心人士想为抗击疫情出一份力。不法分子利用人们的这种心态,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等多种方式,以红十字会、民政部门、感染者本人或亲属的名义,向用户发送防控新冠肺炎“献爱心”的虚假信息,利用群众的同情心进行诈骗。因此,人们在献爱心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信息,通过正规渠道捐赠,谨防受骗。 韩丹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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