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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KTV内饮酒致死谁担责

甘肃工人报 2020-02-21 00:55 大字

一名未成年人受邀与几个朋友一起在KTV内喝酒、唱歌时,突然发生休克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KTV与同行伙伴对其死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2019年12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原告父母对刘某的死亡承担60%的责任;被告南阳市某KTV承担20%的责任;被告王某、徐某义各承担5%的责任;被告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各承担2%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17日深夜12时许,被告王某与徐某义在南阳市一处KTV娱乐场所订了一个大包间,邀请16岁的刘某和现年19岁的张某保、18岁的李某、18岁的张某义、21岁的马某、21岁的曹某与14岁的魏某到该房间唱歌并喝酒。其间,刘某发生休克昏倒在地。

刘某倒地后,王某等人将其抬到大厅实施抢救,并拨打“120”求助,后刘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鉴定,刘某系因饮酒引发心肌断裂、肺水肿、脑水肿等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

事发后,刘某的父母一纸诉状将该KTV及所有同饮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共同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刘某出生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治疗后刘某的心功能为一级,但仍需注意并发症的发生。本次事故中,经鉴定,饮酒为刘某死亡的辅助因素。刘某在知道自己有心脏病的情况下还大量饮酒,原告作为刘某的父母亲和法定监护人,未履行好监护责任,也没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在刘某手术后带其对病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复查、并监督其服药。因此,原告二人对刘某的死亡后果也有过错。

被告KTV没有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义务,且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并向所在的包间内送酒,KTV存在过错。而作为聚会组织者王某、徐某义没有在刘某饮酒时进行劝阻。张某保、李某、张某义、马某、曹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但在刘某饮酒时,未进行劝阻,均存在过错。同去的魏某因在事故发生时不到14周岁,仍属于未成年人,不宜认定其有过错。

综合各被告的责任大小,法院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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