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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机动车交他人醉驾,后果有多严重?

农村大众报 2020-01-13 16:29 大字

均有驾驶资格的朋友、熟人之间,相互替换开车是常有的事儿。可当一方饮酒后,另一方随意将车交由其驾驶,即便未发生交通事故,后果又会如何呢?

[案例]2018年3月29日18时许,闫某某、沙某某、汪某等多名朋友在一家餐馆聚餐后离开时,沙某某向汪某提出由其驾驶车辆。汪某觉得沙某某是体谅自己喝多了,就将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交给沙某某驾驶,自己坐副驾驶室,闫某某与他人同乘另一辆车在其后方行驶。当沙某某驾车行驶至市区一路口时,恰遇交警检查酒驾。交警示意沙某某停车接受检查,沙某某却拒绝接受检查。当执勤交警强行将其带离时,沙某某与交警发生争执,将正在执法的辅警常某某左手中指掰伤。同时,闫某某也赶到执法现场,殴打并踢踹常某某,致常某某受伤后离开现场。后经法医鉴定,常某某因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事后,经司法鉴定,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毫克/100毫升。

案经人民检察院起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汪某明知被告人沙某某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为其提供车辆,系被告人沙某某的帮助犯,亦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被告人闫某某以暴力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闫某某、沙某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沙某某、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具有赔偿和取得谅解的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被告人汪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已缴纳)。沙某某不服上诉后,二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第133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本案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7.7毫克/100毫升,远远超过80毫克/100毫升的醉驾标准,完全构成危险驾驶罪。汪某明知沙某某已经饮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仍为其提供车辆,这种故意帮助他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完全符合“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要素,同样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做出上述判决,有法可依。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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